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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访学与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08月11日 16:07  点击:[]

为鼓励我院教师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提升专业水平和以教学为主的综合素质,强化学院人才培养和管理,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结合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专任教师读硕、博期间,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各类待遇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2.助教、讲师任职时限已达晋升高一级职称,但由于其科研未达晋升条件而无法申报者,学院将优先安排进修。

3.访学、进修的教师只能参加与我院专业对口的项目或课程。

4.访学、进修培训计划的申报:每年根据人事处的安排统一进行。教师根据个人发展规划和科研情况,提出本专业的进修培训计划,由院长同意审批后报人事处确定。

5.访学、进修接收单位由被确认访学、进修资格的人员自行联系。进修人员进修科目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6.访学、进修人员接到进修通知后,限二天时间准备,访学、进修结束后休息三天,并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离院、返院各项手续。访学、进修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并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时间。

7.访学、进修人员在离院前,须将访学、进修通知复印件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8.教师在进修、访学期间至少发表2篇文章。

9.访学研修的培训费、差旅费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10.教师在访学、进修结束后办理报销手续时,须提供访学、进修的审批手续和成绩单、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11.教师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培训后,有义务为学院服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服务期未满或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即申请调出、辞职、离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需向学校交纳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

12. 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