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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条例

2018年08月11日 16:08  点击:[]


师资队伍是保证教学的前提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为充分发挥优秀中老年教师示范、帮带作用,促使我院青年教师尽快成长,成为熟悉和掌握高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高校教师基本素养、较高教学科研水平与能力的合格教育工作者,从而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富有朝气、勇于创新的教学梯队,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进入我校不足三年或专业技术职称为助教的青年专任教师,均需结合学科和本人专业方向,确定一名符合条件的教师作为教学、科研导师。

第二条:青年教师导师任用条件

青年教师导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二年内担任一门以上主要必修课程教学任务的副高职称以上的本校教师。

2.工作责任心强,受到学生广泛好评的讲师。

第三条:青年教师导师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成长,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的思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形象,培养他们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2.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在教研室的组织下,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科研水平。

3.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指导青年教师确定专业研究和发展方向,制定业务进修、学历和职称提高计划。

4.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规范、方法、要求和标准。

5.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6.首审青年教师的课程教学计划、备课笔记、试卷等;期中、期末按教务处和学院的要求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工作检查,并出具书面报告交学院留存。

7.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节,课后需及时交换意见;指导青年教师备课不少于两周一次。

8.每学年根据导师职责完成一次导师报告,报告存入青年教师和导师业务档案。

第四条:青年教师职责

1.热爱教育事业,有敬业精神,能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2.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教学,并做好听课小结;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3.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主动配合导师对其教学科研工作的检查。

4.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5.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确定专业研究方向,制定业务进修、学历和职称提高计划,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学位层次。

6.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导师的任用、考评与奖励

1.青年教师与导师实行双向选择,根据个人审报情况结合专业需求,每学年初由青年教师个人申请,学院选聘并公布。

2.学院每学年根据导师职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导师本人业务档案。

3.原则上每名教师同期只能担任一名青年教师的导师。

第六条:青年教师的考核

1.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教研室负责,指导教师应协助做好考核工作。

2.青年教师原则上应有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且经考核合格,并以此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学院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12月